基本信息
标准名称: | 医用电气设备 第2-26部分:脑电图机安全专用要求 |
英文名称: |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-Part 2: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|
中标分类: | 医药、卫生、劳动保护 >> 医疗器械 >>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|
ICS分类: | 医药卫生技术 >> 医疗设备 >> 诊断设备 |
发布部门: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|
发布日期: | 2005-11-24 |
实施日期: | 2006-07-01 |
首发日期: | 2005-10-10 |
作废日期: | 1900-01-01 |
主管部门: |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|
提出单位: |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|
归口单位: |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|
起草单位: |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|
起草人: | 邵宗人、钱晓阳、卓越 |
出版社: | 中国标准出版社 |
出版日期: | 2006-07-01 |
页数: | 16开, 页数:39, 字数:73千字 |
计划单号: | 19990170-Q-464 |
适用范围
本专用标准规定了2.2.103中定义的脑电图机(还可称为设备)安全专用要求。本专用标准不包括使用脑电图学的其他设备中的特殊要求,例如:——脑功能监护仪;——声光刺激器;——遥测脑电图仪;——脑电数据的储存和重现设备;——用于监护电休克疗法中的专用设备;——动态脑电图记录器。
前言
没有内容
目录
没有内容
引用标准
没有内容
所属分类: 医药 卫生 劳动保护 医疗器械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医药卫生技术 医疗设备 诊断设备